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行政诉讼 >> 人民检察院受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途径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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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受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途径有哪些?
律师解答:
人民检察院受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途径包括:
(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
(三)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
律师补充: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一次性明确告知应当补齐的全部材料以及逾期未按要求补齐视为撤回监督申请的法律后果。申请人逾期未补齐主要材料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二)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申请监督请求;
(四)申请监督的具体法定情形及事实、理由。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途径包括:
(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
(三)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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