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行政诉讼 >>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网友咨询: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解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
(二)认为再审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依照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律师补充:
检察人员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自觉接受监督。检察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检察人员有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等行为的,应当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检察人员对过问或者干预、插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办理等重大事项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全面、如实、及时记录、报告。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
(二)认为再审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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