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行政诉讼 >> 哪些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监督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网友咨询:
哪些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监督?
律师解答:
人民检察院通过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等方式,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监督: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审理和执行行政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三)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
(四)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确有错误的;
(五)其他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依职权监督,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
律师补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
(二)认为再审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监督: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审理和执行行政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三)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
(四)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确有错误的;
(五)其他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依职权监督,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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