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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摘马蜂窝致路人死亡,如何担责?

2024年01月26日 法妞问答律师

吴某邀约李某一起前往黔南州三都县都江镇某处山上采摘马蜂窝。二人驱车到达后,将附有马蜂窝的树枝锯断,马蜂窝掉落地上后,两人用杀虫剂进行简单消杀后便取走马蜂窝离开,未在现场设置警示标识提醒行人注意安全。三天后,陆某途经该路段时被马蜂攻击。当天下午,群众发现陆某躺在事发地已死亡。事发后,陆某的儿子等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与李某承担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

马蜂虽然属于野生动物,但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调整的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范围,故不适用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这一规定。

在此次事件中,两受害者一死一重伤的后果,与取蜂人先前的行为有一定的关联性。野蜂伤人与其蜂巢被取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为取蜂人取走野蜂巢穴,导致蜂群无家可归并被激怒,从而无差别攻击任何靠近的人。故取蜂人应该对死伤者给予民事上的经济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如果因为过失侵犯他人权益,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虽然采取一定的措施,但没有彻底消杀,而且没有在现场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记,致使受害人陆某经过被告采摘马蜂窝的附近,被马蜂蜇伤导致在现场死亡。同时,没有证据证明现场还有其他马蜂窝。综合案发时间、地点等各方面因素,被告摘取马蜂窝的行为与被害人陆某的死亡具有高度的可能性。法院认定被告摘取马蜂窝行为与被害人陆某被蜇伤导致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遂判决吴某、李某按照70%的责任比例连带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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