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劳动工伤 >> 在校大学生是否受《劳动法》保护?
小明即将大学毕业,一家公司在了解了小明的相关情况后,与小明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载明了小明与公司的5年劳动合同期限,以及小明的工作岗位、工薪待遇等,并要求小明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管理。可是,小明近日前往公司报到时,却遭到拒绝。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小明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属于在校生,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那么公司与在校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吗?
《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劳动法》只是从年龄方面对未成年人的就业加以限制,并没有对在校大学生的就业加以限制。另外,小明是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小明与这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与之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小明承诺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管理,更加证小明应聘的目的就是就业。而且小明在应聘时已经将自身的情况向公司进行了如实陈述,并没有隐瞒真实情况,公司在明知小明尚未毕业的情形下仍愿意与您建立劳动关系。再者,小明与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是合法有效的。
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实习期间入职或兼职,参加工作实践并获取经济报酬。他们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我认为,用人单位与在校生可以建立劳动关系。
第一,法律平等保护每一个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年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他们如果参加了社会劳动,也应该包括在劳动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之列,其劳动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在校学生,未毕业与已毕业,只是个学业过程以及是否取得文凭的界定。实践中,不管是中学生、大学生或更高文凭或学历的毕业生,即使没有文凭的文盲,他们只要年龄符合法律规定、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就应该依法获得就业权利,并得到法律保护。
第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并没有将在校生排斥在保护范围内。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法无禁止即可为。既然并没有明文规定在校学生不具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不可以被用人单位录用并订立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护。
第三,从主体资格来说,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实践中,作为用人单位,如主体不适格,多指未进行合法登记、未经合法程序成立的单位或组织。作为劳动者,多指未满16周岁、身体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等。也没有说在校生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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