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房产纠纷 >> 承租人有哪些行为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生活中,我们接触到的合同越来越多,我们可能买一瓶水就已经完成了一个合同的全过程。合同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那么承租人可以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网友咨询:
承租人有哪些行为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律师解答: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达一定时间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严重损坏房屋或者辅助设备而拒不维修、拒不赔偿的。
(6)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如家庭人口聚增,确实需要收回房屋自住的,或者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而需改建,并确有房管部门的。在此情形下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适当赔偿承租人因迁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而承租人一时又找不到房屋时,可由双方协商在承租人所租住房屋中腾出一部分,而不能强令承租人腾房搬家。属于改建情形的,改建后房屋仍出租时,原承租人有优先的承租权。
律师补充:
承租人因以下情形,也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已建有或购有房屋,无需再继续租赁他人房屋时。
(2)承租人举家迁离租赁房屋所在的城市。
(3)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出租人拒不进行修缮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
a、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b、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c、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5)因租赁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房屋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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