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法院会支持么?
2012年8月20日,某银行(贷款人)、刘某和张某(借款人、抵押人)、某房地产公司(保证人)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银行根据刘某和张某的申请,向刘某、张某发放个人一手住房购置贷款23.8万元。当日,银行与刘某、张某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了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银行于当天向与刘某、张某约定的银行账户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刘某、张某多次逾期还款,截至2023年10月2日,尚欠贷款本息10万余元。银行将刘某、张某诉至法院。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后,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经审查存在尚未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预告登记的财产与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的财产不一致、抵押预告登记已经失效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案涉房产虽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但未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不具备抵押登记条件,抵押权尚未设立,故对于某银行要求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抵押预告登记作为保证将来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提前登记,通常发生在商品房预售中,由于预售商品房系并未完工的期房,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购房者亦无法与银行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此时可通过办理抵押预告登记的方式,将预售房产进行预抵押,以获得银行贷款。经过抵押预告登记的房产,虽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在法定期限内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若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而处分该房产,不发生物权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后,若经审查存在尚未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预告登记的财产与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的财产不一致、抵押预告登记已经失效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的,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所以,请抵押权人正确认识抵押预告登记的效力,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以真正实现抵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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