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自愿购买抵押车后被拖走,能否要求卖家退款?
陈某某经营二手抵押车销售生意。唐某某与陈某某取得联系,并带其经营二手抵押车销售生意的朋友江某到被告陈某某处协商购车事宜,陈某某告知该车系抵押车,唐某某可自行联系车主过户。唐某某同意后,双方以125000元购车价格成交,将车提走。后案涉车辆被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拖走,唐某某随即与陈某某联系,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唐某某将其诉至法院。
本案系典型的二手抵押车买卖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中核心的问题就是出卖人对于抵押车瑕疵的披露,包括对抵押车车况的披露和抵押车权利瑕疵的披露,本案涉及第二个关键问题,即出卖人是否披露影响车辆过户的权利瑕疵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一十三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之规定,出卖人对标的物具有保证权利无瑕疵即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买卖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产物,在市场交易中,存在买受人自愿接受该风险,自愿承担该权利瑕疵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的情形,故进一步规定当买受人明知该权利瑕疵,依然接受该风险的情况下,因该风险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不承担任何标的物担保责任。
本案中,唐某某作为买受人,且让具有抵押车交易经验的人陪同看车、购车,并在购车前详细沟通,之后唐某某还单独就过户问题与车主进行沟通,据此,唐某某已充分知晓该车为抵押车辆,在如此情况下,唐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仍自愿低价购买并支付价款,足以证明案涉车辆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现案涉车辆被抵押权人拖走,陈某某未就权利瑕疵作出任何故意隐瞒,依法不应承担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法院经过依法审理,驳回了唐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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