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开发商因虚假宣传被行政处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有效吗?
杨某购买甲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甲公司在前期宣传以及广告页中均称该商品房为公寓性质,同时在宣传页底部以小字号注明:“本资料仅为要约邀请,双方买卖的权利以最终签订的《买卖合同》为准,本公司保留对广告进行修改的权利。”后来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甲公司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对其罚款2万元。杨某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本案中,甲公司虚假宣传房屋性质,该虚假宣传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认定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但杨某发现了合同约定的房屋性质不相符并提出异议,并未终止合同的签订,而是选择继续签约。因此,杨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基于甲公司的欺诈行为作出的错误意识表示。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那么合同无效如何处理?
无效合同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2、折价补偿。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
3、赔偿损失。因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
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导致合同无效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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