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是否有效
进行房屋买卖交易的,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要约定的内容比较多,如违约责任承担,纠纷处理等,有些人会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权。
网友咨询: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无效房屋买卖合同是指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为缺乏生效要件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具有违法性,当事人不能通过承认其效力而使其变成有效合同,因此无效合同的无效是绝对的,并且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管辖条款具有独立性,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选择受诉法院条款的效力。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律师补充: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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