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劳动工伤 >> 年终之际,打工人有什么必备法律知识?
年关将至,“讨薪难”怎么办?
临近年底,在外拼搏的农民工朋友希望带着一年的收获返乡与家人团聚,但是由于经济下行及前几年疫情等因素导致他们常常遭遇“讨薪难”这一问题。农民工付某2021年开始在包工头喻某处工作两年多,后喻某迟迟不支付其工资,在多次讨要无果后遂诉至法院,寻求司法救助。
本案中,双方所涉金额虽然并不大,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平,法院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中,喻某表示因为自己已经破产,债台高筑,实在无力偿还,法院工作人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找准切入点耐心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协调,为喻某释法析理告知其如果不及时支付所欠劳动报酬,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征信记录也会被“拉黑”影响以后承包工程,降低自身社会评价。后喻某同意以分期的形式支付付某劳动报酬,付某也表示同意。在日常工作中,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者一定要与用人单位或用人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完工后与其签订书面的结算材料。
员工自愿放弃年休假,还有补偿吗?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第10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个人原因并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那么用人单位只需支付该职工的正常工资,而不需要支付3倍的年休假工资。这意味着,员工自愿放弃年休假是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的法定前提。因此,如果劳动者书面同意不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只需支付其正常工资,无需支付额外的补偿。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的带薪未休年假工资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如果劳动者自愿放弃享受年假,用人单位应要求劳动者出具书面声明,并由用人单位留存,以备日后发生争议时作为证据使用。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规定,避免因自愿放弃而影响自己的权益。
年休假的安排权属于职工本人还是用人单位?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赋予了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权利。随后,人社部又发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条例》进行了细化。根据《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条例》还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从中可以看出,享受年休假是法律赋予职工的权利,也就是说休还是不休的决定权在于员工。
那么如何休的决定权是否也在员工手里呢?《条例》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因此,年休假的统筹安排权属于用人单位,如何休用人单位在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的情况下有最终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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