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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提到收养关系时,很多时候都会忽略送养人,其实这也是重要当事人之一。相关法律对送养人有着一定的规定,那么送养人的范围是什么?
网友咨询:
民法典规定哪些人可以作为送养人
律师解答:
(1)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
(2)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3)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4)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律师补充: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六)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七)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八)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规定的限制。
(九)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规定的限制。
(十)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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