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民法典规定,哪些人可以作为送养人
收养,是指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
网友咨询:
民法典规定,哪些人可以作为送养人?
律师解答: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二)儿童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生父母为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对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律师补充: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人需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申请,并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收养人需要提交一系列证件和材料,民政部门会对收养人提交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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