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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签订抵押合同成立的抵押关系中,一般提供抵押财产的为抵押人,就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是抵押权人。民法典中动产抵押权人有哪些?
网友咨询:
民法典中动产抵押权人有哪些
律师解答:
民法典抵押权人的条件是主债权债务合同有效、主债权没有消灭等,抵押权人要实现抵押权,可以通过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后,抵押权人可以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律师补充:
抵押权人具体享有的权利是:
1.抵押权的保全。
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2.抵押权的处分。
抵押权人可以让与其抵押权,或就抵押权为他人提供担保。但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3.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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