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涉外法律 >> 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外资保险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对本辖区的外资保险公司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网友咨询:
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律师解答: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地区,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三)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
(四)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五)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律师补充: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其中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申请书由合资各方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
(二)外国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对其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证明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三)外国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最近3年的年报;
(四)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中国申请人的有关资料;
(五)拟设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筹建方案;
(六)拟设公司的筹建负责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
(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三条 外资保险公司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外资保险公司的正当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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