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股权纠纷 >> 隐名股东应如何行使股东知情权
隐名股东是指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网友咨询:
隐名股东应如何行使股东知情权?
律师解答:
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是一个权利体系,其分别由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三项权利所组成。隐名股东行使知情权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1、通过名义股东行使知情权。隐名股东可以通过与名义股东签署的协议或其他权利文件,要求名义股东向公司提出查阅公司文件的书面申请行使知情权。
2、通过“显名”程序成为股东名册上的股东直接行使知情权。
律师补充: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无论在公司发起设立时还是设立后,对于该规范,当事人均不得以约定排除其适用。股东对其知情权通过事前约定放弃的,并不影响股东再行向公司主张权利。
知情权是股东固有权利,与出资是否完全到位没有直接关系。股东知情权案件中, 被告公司以原告股东出资瑕疵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退出股东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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