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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涉及到千家万户,始终是我们日常生活中难以绕开的话题,那么如果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网友咨询:
对物业服务不满意,能否不交物业费
律师解答:
如果业主仅以对物业服务工作不满意为由,拒交物业费存在法律风险。业主拒绝支付物业费的行为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但当业主提供相关证据,足以证明物业服务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安全保障明显不到位等重大瑕疵的,物业费可以适当减免。比如小区门禁损坏后物业未及时修复,未设保安室,亦无保安巡查,或者虽有录像监控但监控损坏缺失导致业主财物被盗,可以认为物业在业主安全保障方面管理明显不到位,为重大瑕疵,可以减免物业费。
律师补充: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发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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