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法律顾问 >> 未成年人网络打赏家长能否要回
现在许多网络直播都推出了主播打赏功能,有一些未成年人沉迷其中也会选择进行打赏,这些打赏往往是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滥用零花钱,或者是直接使用父母的付款账号。那么民法典未成年人打赏后金额可否要回呢?
网友咨询:
未成年人网络打赏家长能否要回
律师解答:
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直播打赏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应该退还。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付款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应该退还。
律师补充: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有哪些特征?
1,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是因缺乏代理权或者行为能力而使效力不齐备。
2,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并不是完全无效,也不是完全有效,而是处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
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尚不确定,需要其他行为或者事实使之确定到底是有效还是无效。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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