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小学生被风筝线刮伤眼睛,学校管理疏忽被判赔偿!
小唐与小刘均系绥宁县某小学四年级学生,该小学开展放风筝活动时,掉落的风筝将路过操场的小唐的右眼刮伤,小唐治疗花费7152.89元。另查明,学生在操场上放风筝时,小学没有指派相关老师进行现场指导,也未采取相关安保措施。后小刘否认刮伤小唐,小刘母亲遂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小唐母亲诉至法院。
本案系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根据《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唐路过操场时被掉落的风筝刮伤,其本人对案涉事故的发生根本无法预料,且自身不存在过错,不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小唐的受伤,学校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员,并且组织放风筝时未指派教师进行专业指导,亦未采取相关安保措施,所以小唐的经济损失全部应由学校赔偿。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人身伤亡,不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的财产损害;二是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三是受害人系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遭受人身损害,即受害人在学习、生活期间遭受的人身损害与教育机构的过错之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
教育职责是指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依法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避免其侵害他人所应尽的职责,主要包括在安全防范、事故防范以及不侵害他人等方面的教育。管理职责是指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安全有关的事务依法应尽到的妥善管理的职责,主要包括建立安保制度、提供各种安全的场所设施以及在组织的活动中尽到安全保护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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