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学生在校园摔倒受伤,损失到底谁来赔
学生们在学校里嬉笑玩耍是常态,但如果玩耍失了分寸,就有可能威胁到学生自身的生命健康安全。
网友咨询:
学生在校园摔倒受伤,损失到底谁来赔?
律师解答:
(一)学校。学校对学生的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负有保障义务,应承担起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教育管理和行为安全保障等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学校未尽到相应的职责,导致学生受伤,学校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家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三)第三方责任。如果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学校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那么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生在校内遭受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为第一责任主体,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第三人不确定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并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律师补充: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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