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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回转,是指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网友咨询:
执行回转程序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律师解答:
法律文书被撤销、变更或不予执行。
法律文书被撤销是指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依法撤销。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销自己作出的裁判,也可以撤销仲裁裁决、行政非诉法律文书。法律文书的变更是指生效的法律文书中部分内容被撤销或变更了原判项中的内容,其余内容依法被保留了下来。
如果生效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那么作为执行依据其将在审判监督或其他程序中被人民法院或相关部门撤销、变更或不予执行,一旦该生效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撤销、变更或不予执行的,那么已经进行的执行行为就将丧失,执行机关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时的状况。
律师补充:
执行回转是一种执行中的补救制度,其设立初衷在于保障因执行依据错误或不当而受损害的当事人利益。执行完毕后,原执行依据因错误被依法撤销,从而使已完成的执行成为无效执行,原申请执行人获得财产则丧失法律依据,实为不当得利。
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回转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65.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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