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刑事辩护 >> 山东一小区有人打架致2人死亡,嫌疑人构成何罪?
据“济南平阴公安”公众号消息,平阴县公安局8月9日发布警情通报,8月7日21时33分,我局接110报警称:在平阴山水郡小区北门,有人打架。指挥中心立即派警到场处经查,当日21时30分许,辖区居民王某某 (男53岁)因邻里纠纷与邻居发生冲突,造成两人受伤,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控制,现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嫌疑人构成何罪?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两者有何区别?
在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况下,二者相近之处是: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在主观上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往往都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
二者最关键的区别是行为人有无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是结果加重犯,认定行为人对死亡结果负责的基本前提是构成故意伤害罪,即行为人的暴力行为足以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损伤后果,或者有明确证据证实行为人对伤害结果在主观上持故意或者放任的心态。
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无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也无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对他人伤亡的结果是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心态。
因此,不能将所有“殴打”他人致人死亡的案件都定行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也就是说,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并不等同于刑法意义上故意伤害的“故意”,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殴打行为”也不能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
如果行为人只具有一般殴打的意图,并无伤害的故意,只是由于某种原因或者条件引起死亡的结果,就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具有过失,就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
因此,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该如何定罪,还需要公安机关从上述方面进行侦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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