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房产纠纷 >> 业主能否要求物业公司电动自行车智能阻车器
近年来,电瓶车起火致人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为有效防范火灾,一些住宅小区通过安装电动自行车智能阻车器,阻止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对此,业主能否要求物业公司将其拆除呢?
网友咨询:
业主能否要求物业公司电动自行车智能阻车器?
律师解答:
物业公司安装电动自行车智能阻车器系为了防范电动车“上楼”引发火灾隐患。公用客运电梯属于公共使用空间,携带电动自行车进入轿厢本身影响他人安全使用电梯,且物业公司安装电动自行车智能阻车器也能够发挥阻止电动自行车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公共安全出口停放的作用,物业公司安装电动自行车智能阻车器的行为符合相关管理要求。
因此,业主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安的电动车智能阻车器妨害了其物权的,法院应判决驳回业主的诉讼请求。
律师补充:
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请求侵害人积极采取措施排除已经发生的现实危害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消除对物权的侵害或者物权行使的障碍,使物权恢复圆满状态。所谓“妨害”是指以占有以外的方法,侵害物权或者妨碍物权人行使其所有权。包括对物权标的物的侵害、非法利用他人的财产致使物权人不能对其财产行使物权。同时,该妨害必须是持续进行的,如果妨害行为已经结束,若妨害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害,权利人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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