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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如果发生刑事类型的案件的话,可以到公安机关来进行报案,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会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调查取证。那么,公安局撤案需要检察院同意吗?
网友咨询:
公安局撤案需要检察院同意吗
律师解答:
公安撤案不需要检察院同意,检察院可以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后,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公安机关撤销立案。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然后写出撤销案件报告。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对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可以决定撤销案件。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公安机关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写出“撤销案件通知书”,报送检察机关。
律师补充:
同时检察院立案后是可以撤案的,其撤案的情形有: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等
【法律法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将不立案或者立案的依据和理由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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