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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网友咨询:
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公益诉讼起诉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应当派员出庭履行职责,参加相关诉讼活动。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证据交换、庭前会议的,由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参加。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商人民法院组织证据交换或者召开庭前会议。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第一审公益诉讼判决书、裁定书后三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公益诉讼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上诉。提出上诉的,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决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同步审查进行指导。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公益诉讼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律师补充: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自检察建议整改期满之日起计算。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查起诉期限为三个月,自公告期满之日起计算。移送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自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后可以延长一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已经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依照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指定本辖区内其他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后可以延长一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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