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第三人实施侵害行为导致胎儿利益受到损害的,会得到怎样的保护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网友咨询:
第三人实施侵害行为导致胎儿利益受到损害的,会得到怎样的保护?
律师解答:
胎儿不属于民事主体,母亲才是民事主体,胎儿是自然人出生之前的状态,就不能享有《民法典》规定的与然人相关的民事权利。为此,《民法典》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保护胎儿的相关权利,胎儿可享受民事权利。娩出前,第三人实施侵害行为导致胎儿利益受损害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视为已出生),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娩出时为活体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婴儿的名义提起侵权损害赔偿。娩出时为死体的,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三人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娩出时为活体但之后死亡的,根据第三人的侵害行为对胎儿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胎儿的父母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致死,导致其出生后没有生活来源,胎儿可以向侵权行为人主张生活抚养费赔偿。
律师补充:
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这两种情形下只涉及胎儿的利益,不涉及义务。胎儿权利的行使应当比照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由其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权利,既包括实施法律行为,也包括代理诉讼。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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