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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可否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2022年12月30日 法妞问答律师

  因工作原因与第三人发生争执后死亡,受害者家属在获得了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同时,还能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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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咨询: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可否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律师解答:

  可以。

  因第三人侵权引发的工伤事故时有发生,还有劳动者因公外出工作受到伤害或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形。在此情况下,法律上会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工伤职工可以分别按照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要求侵权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但医疗费不得重复主张。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损害赔偿存在根本的差别。但是,由于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的发生或者劳动者罹患职业病,与劳动安全事故或者劳动保护瑕疵等原因有关,因此,工伤事故在民法上被评价为民事侵权。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竞合问题。

  医疗费应作广义理解,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基于治疗工伤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丧葬费。不得因一个侵权行为而非法获益,因此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得双赔,把医疗费用扩大为在医疗过程中所支付的费用,以兼顾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与第三人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关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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