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消费者被强制搜身可否要求精神损失费
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
网友咨询:
消费者被强制搜身可否要求精神损失费?
律师解答:
可以。
宪法赋予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除非是国家执法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因执法的需要外,其他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对公民实行搜身,公民对于他人搜身的要求有权拒绝。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我们每个人都是消费者,如果遇到上述情形,最好的办法是主动出示购物小票与超市工作人员核对,先确认是否存在遗漏的情况。若被强迫搜身或者强性阻拦不让人离开的,可以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律师补充:
精神损害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使其遭受精神痛苦的客观事实状态。也就是说,精神损害就是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对受害人来说,精神损害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精神痛苦,二是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侵权行为在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同时,也侵害了人的情绪、感情思维、意识等活动,使受害人产生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伤、抑郁、绝望等不良情感,造成精神痛苦。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是指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受到损害导致这些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如人格尊严损害、配偶身份利益损害和荣誉利益损害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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