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经济纠纷 >> 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谁所有
租赁是对闲置物品的二次利用,能够在闲置物的寿命期限内最大限度的发挥其剩余或应有的经济价值,那么在当事人在约定租赁的相关事项是其中就需要约定租赁的期限,那租赁期满租赁物归谁?
网友咨询:
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谁所有
律师解答:
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五十七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律师补充:
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1)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提供的租赁物是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的,出卖人和租赁物由承租人指定和选择;而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提供的租赁物不是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的,承租人无权选择租赁物和出卖人。
(2)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带有融资的性质,高于租赁合同的租金;而租赁合同的租金是使用租赁物的代价,低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
(3)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由出卖人承担租赁物的交付义务和品质担保义务;而在租赁合同中,是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的交付义务和品质担保义务。
(4)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保养义务;而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保养义务。
(5)融资租赁合同有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出卖人和承租人;而租赁合同有两方当事人,即出租人和承租人。
(6)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于租期届满时一般有留购、续租或者退租三种选择权;而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于租期届满时应将租赁物无条件返还给出租人。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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