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股权纠纷 >>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满足哪些条件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的股东要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的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有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等,那么对非货币出资有什么要求?
网友咨询: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解答:
如果股东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那么必须符合的条件:
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即可以用货币评估、计量并确定其价值,无法估量其价值的,如人的思想、智慧等不宜作为出资;
二是可以依法转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财产,如禁止转让的文物等,及根据其性能不可转让的财产,不得用于出资。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哪些财产不得用于出资,公司的股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股东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交付实物出资,属于动产的,应当移交实物;属于不动产的,应当办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的登记手续;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应当向公司提交该项知识产权的技术文件资料和权属文件;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律师补充:
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可采取以下出资方式:
1、货币。合伙人出资所用货币,应当是合伙人自有的资金,或归自己管理、支配的资金;
2、实物。即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货币以外的有形财产;
3、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技术秘密;
4、土地使用权。合伙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作价出资,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5、劳务。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要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6、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方式。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该法条的规定,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一是可以依法转让,同时还应履行评估作价程序。否则会被法院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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