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祖父母是否享有隔代探望权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网友咨询:
祖父母是否享有隔代探望权?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没有明确将祖父母、外祖父母列在探望权主体范围内。
探望权的行使,主要目的在于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且现行法律仅将其主体限定在父母子女关系项下,故对于隔代的(外)祖父母而言,当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的精神,严格限制其适用条件。祖父母作为孙子女的直系血亲,对孙子女享有亲属关系上的权利义务,特定情形下,还要承担抚养义务,故其探望孙子女的权利应来源于子女的亲权,在亲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孙子女的探望可以视为对亲权的补充。
律师补充:
按照我国的风俗习惯,隔代近亲属探望(外)孙子女符合社会广泛认可的人伦情理,不违背公序良俗。当前,随着家庭结构的变化以及父母工作压力的增大,许多(外)孙子女幼年都由(外)祖父母抚养照顾,期间形成了深厚感情。这种因特殊血缘关系、身份关系产生的特殊情感,不因父母离世而消失,因此,在特定情形下对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予以保护具有合理性。
行使隔代探望权应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意愿,尊重监护人意见,监护人与行使隔代探望权的祖辈应当相互体谅,共同协商具体的探望方式、频率,避免因隔代探望权的行使扰乱未成年人的正常学习、生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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