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祖父母代子女抚养孙子女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法律事实。进行管理或服务的当事人称为管理人,受事务管理或服务的一方称为本人。因本人一般从管理人的管理或服务中受益,所以又称为受益人。
网友咨询:
祖父母代子女抚养孙子女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律师解答:
对抚养照顾未成年人的行为性质的认定,应根据具体案情,结合无因管理的法定构成要件进行综合判断,不可一概而论。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父母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人。祖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抚养照顾,要构成无因管理,需要先排除委托监护以及判断有无法定之义务。若祖父母基于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管理未成年人事务,则阻却无因管理的成立。实务中,对涉及抚养照顾未成年人的无因管理纠纷案件的审理存在争议。
律师补充: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管理他人事务,即为他人进行管理,这是成立无因管理的首要条件。首先,他人事务须为特定人的事务,而非公益事业。其次,必须在客观上为他人管理事务。再次,无因管理不限于单纯的管理行为,也包括为他人提供服务。管理人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无需表示,无因管理即可成立。一般来说,在既无法定义务又无约定义务的情况下,管理他人的事务,属于干预他人事务的范畴。而法律规定的无因管理,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行为。符合助人为乐、危难相助的道德准则的行为,应该得到鼓励和受到保护。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一个要件。如果行为人负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进行管理,则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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