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消费者在商场摔伤,各方该担何责
去商场、超市购物给居民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居民提供了一个放松疲惫心情的渠道。但在这些场所也有可能发生消费者权益遭受损害的情况。
网友咨询:
消费者在商场摔伤,各方该担何责?
律师解答:
1、商场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需要赔偿的。民法典对于娱乐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均有相应规定,对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商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消费者摔伤没有过错的,商场不承担法律责任。
2、因为自己原因摔倒的,由消费者自己承担。若消费者作为一个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外出消费过程中也负有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以确保自身安全,对其自身受到损害亦承担相应的责任。
3、在被其他人撞倒,由侵权人担责。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补充: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者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各商家在经营时有对顾客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的义务,不能自行免责。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受到财产损失,根据消费者和店家的过错程度,店家需要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赔偿。消费者可以直接找商家进行赔偿交涉,并注意取证。可先到商场收集证据,比如路滑地段、电梯等容易碰伤摔到的地方是否立有安全警示标志等,如果协商无效的话,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消费者在进入商场等公共场所时也不要疾行、奔跑、与他人争抢,应以自身安全为重,更好的享受自己的休闲时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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