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抵押担保 >>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是什么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两个都是物权,但是从设立的目的和性质、标的物影响等等方面来讲都有很大的区别,但是我们可能在生活中都有点区分不开,那么,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区别有哪些呢?
网友咨询: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解答:
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
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5、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只有在物权关系被解除以后,才归于消灭。权利人取得用益物权之后,就可以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担保物权的权利人不能在设定权利后立即实现权利,只有在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才能行使变价受偿权。
律师补充:
用益物权的特征如下:
1、用益物权以不动产、动产为权利客体;
2、用益物权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其权利内容;
3、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立的权利,是一种他物权;
4、用益物权的权能并不完全,是一种定限物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有权获得补偿】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的定义】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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