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法律顾问 >> 业主是否可用公共收益折抵物业费
物业与业主之间“水深火热”的情况现实中还真不少,除“物业费”外,最大的矛盾就是 “小区公共收益”。
网友咨询:
业主是否可用公共收益折抵物业费?
律师解答:
可以。
物业费,是指物业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接受物业服务的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应支付的费用。业主支付物业费是业主的义务。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含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所产生的收益。
物业公司利用物业公共部分、公共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所获得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应当属于业主共有。小区公共收益可抵扣物业费。需要说明的是,业主共有并不意味着单个业主能够直接使用,而是需要经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才能依照决议进行分配。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账户的公共收益可以用于维修和更新、改造住宅小区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公共开支,也可以用于抵扣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水电公摊费用以及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支出。
律师补充: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为了充分保护全体业主的利益,建议各小区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就这一问题进行表决,明确小区内利用物业公共部分、公共设施设备开展经营的经营方式和分配方案,并将表决结果向小区业主通报。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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