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抵押担保 >> 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有哪些法律效力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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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有哪些法律效力
律师解答: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律师补充:
债设立债权人留置权的条件如下: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过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过清偿,其交付或者返还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经到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没有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与占有与债权属的法律关系相同,企业之间的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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