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法律顾问 >>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能否调解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由于是在诉讼中进行的,也称为“诉讼调解”或“诉讼上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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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能否调解?
律师解答: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可以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裁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第三人与原案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原生效裁判文书即视为被撤销,也可以表述为原案当事人放弃对原生效裁判文书与调解相关事项的执行申请。
律师补充:
在调解之后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就不需要再走法律途径了,但是如果后期双方后悔的情况下,还是可以进行起诉处理的。不过也是有法定的诉讼时效的,注意把握住时间。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当围绕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对第三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为审查重点,围绕涉及第三人相关事项进行审理,对于不涉及第三人事项的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不在审查范围之列。
当事人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一审判决以及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当事人对生效判决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生效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第三人再次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判生效后,发生新的事实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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