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经济纠纷 >> 丈夫去世前给“前同事”转账100万元,妻子起诉追回看法院怎么判
老崔和张阿姨是一对结婚多年的夫妻。老崔因病过世后,张阿姨发现,老崔竟然在过世前一年,将100万元存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了邓女士。根据两人的聊天记录,张阿姨认为,老崔和邓女士之间存在暧昧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张阿姨向法院提出诉请,要求邓女士将100万元返还。邓女士表示反对。她认为老崔实质在支付她早年的股权补偿款,要求法院驳回张阿姨的诉请。法院审理后判决邓女士需将涉案钱款予以返还。
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到本案中,根据转账的时间可以算出,案涉的100万元为老崔和妻子张阿姨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夫妻二人对该财产拥有平等处理的权利。因为夫或妻一方因非日常生活对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时,应当征得对方的同意。但在本案中,无证据证明老崔在转赠的时候经过张阿姨的同意,而老崔向邓女士进行转账的行为就是无权处分,邓女士取得这笔转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应当将该款项返还给张阿姨。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夫妻双方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
婚后得到的所有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得到的所有的财产并不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婚后以下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1、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2、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3、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4、其他依法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如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破产安置费。
除了上述的属于个人财产的部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具体的处理方法如下:
(1)由双方协议处理,达成协议的,写在离婚协议中,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生效。
(2)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而并不是平均分配。
共同财产,即法律上所认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双方均有使用权的财产,可以是物质、资金、或抽象财产;在分配财产时按照国家规定利用同意度量标准评估分配。
分割夫妻财产的原则具体如下:
1、合法分割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4、平等均分原则;
5、男女平等原则;
6、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相比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以下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