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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不适用的案件有哪些

2023年01月15日 法妞问答律师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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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咨询:

  小额诉讼程序不适用的案件有哪些?

  律师解答: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律师补充:

  1、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2、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3、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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