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房屋交付后,买受人发现房屋实际情况与销售广告不符,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吗
“我们小区绿化率不够、配套小学没建、承诺的公共活动空间也没有了……”交房后就是各种问题接踵而至,开发商最初的承诺,售楼广告上的宣传变成了一席空话,那么购房者该怎么办?
网友咨询:
房屋交付后,买受人发现房屋实际情况与销售广告不符,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吗?
律师解答:
对于房地产广告中的有关房屋及其相关设施的说明及允诺,如果其对订立合同定价有重大影响,那么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未载入房屋买卖合同,也属于合同内容。若购房者发现说明或允诺的内容与实际不符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补充:
对于一般性描述,开发商可不受约束。即如果开发商对自己所开发楼盘的广告,进行的是一般性的描述,并且该描述的内容较为抽象且不直接作用于买卖合同的订立,或者该广告不包含价格确定的因素等,只要该广告的内容未经双方确定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就无法对开发商产生约束力。
若开发商所作售楼广告具体而明确,如标明小区内的附属设施,楼房的结构以及朝向等。由于该描述直接影响了合同的订立及房地产的价格,因此,此类广告一经发布,即具有法律效力,不论该广告双方是否约定将之作为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只要买卖双方就广告所涉及的房地产建立买卖关系,则开发商即受该广告内容的约束,一旦实际情况与广告内容不符,则开发商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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