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劳动工伤 >> 劳动合同约定“如甲方离职,则不予发放工资“,合法吗?
邱某于2017年初进入A贸易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如甲方离职,则不予发放工资。2019年6月底邱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该公司认为按照双方约定,邱某的剩余工资不予发放。2019年10月邱某申请仲裁,要求A贸易公司支付其剩余工资20000元。经仲裁委调解,由该公司支付邱某工资18000元。
如此约定合同,有效吗?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该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本案中,虽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甲方离职,则不予发放工资”,但该约定实际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与劳动法中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同时也限制了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该约定应属无效。劳动者依法提出辞职,并积极办理交接手续,用人单位应依法依规足额发放工资。
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工资、工作时间、奖金等作出细化明确约定,但约定的具体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
怎么申请劳动仲裁?
因为劳动纠纷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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