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新郎起诉失联新娘还9.5万彩礼,彩礼返还的条件是什么?
贾先生与同乡女子甄女士相识1月后订婚,次年1月21日,两人登记结婚。1月24日举办婚礼,婚礼6天后,甄女士离家出走并拉黑贾先生,甄女士家人也不知其下落。后贾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并要求甄女士返还彩礼及其他钱款等共计9.5万元。
什么情形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对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结合本案,贾先生与甄女士结婚后,双方并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所以贾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返还彩礼,是可以获得法院支持的,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这女士返还贾先生5万元彩礼。
返还彩礼时,要全部返还么?
返还彩礼不一定是返还全部。
如果双方属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那么一般女方是返还全部的彩礼;
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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