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经济纠纷 >> 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随着新冠疫情的席卷肆虐,全国多地已经开始实施封控管理,超市、商场、水果店铺等一众营业场所暂停营业,民众也禁止私自外出,大部分家庭的生活物资因此告急。有部分黑心商家见利忘疫,通过哄抬市价、大幅调高配送费变相哄抬价格等方式从中获利,令众多网友心生不满。
网友咨询:
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1、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应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
律师补充:
哄抬物价是指市场经营者故意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或者利用其它手段,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增长,从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价格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利用疫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价格法》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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