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司法实务中法院如何界定跳单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有些市民会通过中介买卖房屋,继而产生了房屋委托人接受中介服务后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跳单”行为。
网友咨询:
司法实务中法院如何界定跳单行为?
律师解答:
跳单行为主要从三个方面认定,第一,要看中介合同是否已经生效,且要看中介人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第二,要看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服务之后,委托人是否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这一服务订立合同;第三,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
跳单行为本身是可耻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委托人确实存在“跳单”行为,其在已经利用中介人服务后又规避费用支付的行为,损害了中介交易活动中的诚实守信方合法利益,已属违约,那么即使委托人已经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仍应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律师补充: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通过中介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未经当事人授权,中介不能代表一方当事人和对方签订合同。合同有效的要件是主体适格,即各方主体要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各方主体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形式合法,中介合同只要符合合同生效要件,且不存在无效、可变更可撤销及效力待定的情形,就是有效的。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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