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能否拒交物业费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网友咨询:
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能否拒交物业费?
律师解答:
物业费,是指物业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接受物业服务的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应支付的费用。物业服务是针对全体业主和整体区域的各个方面提供的,涉及全体业主和整个小区的公共利益。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与依法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费用。如果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但业主对服务质量感到不满,这通常不足以成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如果物业服务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安全保障明显不到位等重大瑕疵的,物业费可以适当减免;因物业服务瑕疵导致的损失,业主可以要求物业进行赔偿。
律师补充: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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