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遛狗不栓绳伤到人,法院怎么判?
刘女士带着自家小狗出门遛弯途中,一条没栓绳的狗突然从身后窜出,与她牵的小狗撕咬起来。刘女士不料却被牵引绳绊倒,重重摔在地上。经诊断刘女士作古颈骨折左股骨大粗隆骨折。事后,伤人犬只的饲养人李先生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刘女士遂将李先生诉至法庭。
法院应当如何判?
根据民法典,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狗伤到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是因为李先生遛狗不栓绳,导致刘女士被牵狗绳绊倒造成骨折。李先生拒绝赔偿医疗费是不合法的行为。
法院认为,据监控录像李先生对其饲养犬束犬链存在过错,导致两个狗撕咬过程中刘女士受伤,李先生应付全部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标准是多少?
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对于刘女士的赔偿,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若还有其他因骨折受伤支出的费用,也可以要求李先生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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