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第二顺位继承人能否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遗嘱作为处理财产的协议,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决定了是否履行遗嘱约定的重要前提。遗嘱见证人,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在场作证,遗嘱内容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人。
网友咨询:
第二顺位继承人能否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律师解答:
不能作为见证人。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典》确定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利害关系既包括受益的利害关系,也包括受损的利害关系,第一顺位、第二顺位的继承人都可能会对遗嘱人施加不当影响,或者在今后的继承纠纷中对遗嘱相关事实作出一些不实表述,影响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故应将遗嘱人的所有继承人排除在外。《民法典》施行后,对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等各类遗嘱形式要件的要求更高,对相关瑕疵的容忍度也更低,以此更好地确保遗嘱确系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律师补充: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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