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谁先偿还?
杨某在晚年失去了伴侣,与刘大妈共同生活,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杨某去世后,他留下了一份遗嘱,明确将个人遗产中的20万元赠予刘大妈。同时,杨某的两个儿子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了价值100万元的房产。遗产分配完成后,张某出现,要求杨某的两个儿子偿还杨某生前所欠的100万元债务及利息30000元。杨某的儿子认为,既然刘大妈也继承了遗产,她也应该承担部分债务。于是,他们向法院申请追加刘大妈为被告,希望她能一同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同时存在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时,应由法定继承人首先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果法定继承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那么超出部分应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照他们所得遗产的比例来承担。在这个案例中,杨某的两个儿子作为法定继承人,各自继承了50万元的遗产。因此,他们首先应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如果他们的遗产不足以完全清偿债务,那么刘大妈作为遗嘱继承人,应在她所继承的2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杨某的两个儿子各自向张某偿还50万元,而刘大妈则需偿还30000元的利息。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如何偿还遗嘱债务?
民法典第六编第四章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该条规定: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首先,理解该条规定的前提是清楚被继承人税款和债务的清偿原则,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是税款和债务,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若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总是单一的理想情况,常常出现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及遗赠三者并存的情况,那么根据该条规定,优先以法定继承人所得遗产偿还被继承人,如应缴纳税款及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再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所得遗产比例清偿。该条款是民法典中新增条款,一方面保障了在多种继承方式并存的情况下保障了税款及债务得到妥善清偿处理,给债权人更加清晰的维权指引,避免了矛盾争议的发生,另一方面,也是在更大程度上尊重被继承人的生前愿望,让遗产优先按照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进行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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