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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生活困难能否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

2024年07月10日 法妞问答律师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指夫妻离婚时,一方个人财产和可分得财产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或离婚后无住处,另一方如有能力,应给予帮助的制度。

  网友咨询:

  离婚后生活困难能否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

  律师解答: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不是夫妻法定扶养义务的继续,而是基于道义的考虑,从原有的婚姻关系中派生出来的一种法律责任。对于生活困难的一方,在离婚时可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可以保障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经济帮助不以一方有过错或少尽义务或有过失为前提,也不以何方提起离婚为要件,具有纯粹的资助性质。生活困难的情形需发生在离婚当时,离婚后才出现“生活困难”情形的,不能向对方主张离婚经济帮助。

  律师补充: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生活困难的认定,需以离婚时的实际情况为准。

  离婚经济帮助必须以提供帮助一方有负担能力为前提,提供帮助一方既能以其个人财产及分得的财产维持其自身正常的衣食住行等生活基本需求,也能在此基础上给对方提供住房、金钱或其他经济上的帮助。

  离婚时有生活困难的一方,年轻且有劳动能力的,生活困难具有暂时性,这时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帮助。离婚时有生活困难的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帮助方应在居住、医疗以及生活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必要时应给予长期的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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