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再婚夫妻离婚,继父起诉要求继子返还生活费,法律支持吗
2009年刘某母亲再婚,刘某由其母与继父唐某某抚养长大。刘某大学期间,唐某某共支付其生活费35200元。去年12月,刘某母亲与唐某某离婚,唐某某起诉刘某返还大学期间生活费。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继父起诉要求继子返还生活费,法律支持吗?
此案中,在刘某上大学期间,不论是亲生父母还是继父母对他都是没有抚养义务的,因为他此时已经是一个成年人了;所以唐某某如果因为父子之间的感情而自愿支付刘某大学期间的生活费的话,应该视为是自愿履行道德义务所为的赠与行为,而对于这种自愿进行的无偿赠与行为在完成之后是不可以撤销的;所以最终法院驳回了唐某某要求刘某返还生活费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此外,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还赋予了赠与人法定撤销权。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论财产权利是否转移,赠与人都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继父与生母离婚后,继子女是否有赡养义务
继子女对继父的赡养义务,主要看继父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存在抚养关系。
1.如若继父与母亲结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若继父对继子女进行了事实上的抚养和教育,双方形成抚养关系。即使父母婚姻关系解除,但继父与继子女之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消失,继子女对曾经抚养教育过他们的年老继父,应当在生活上照顾、经济上扶助,确保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2.如若继父与母亲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继父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则继子女对继父没有赡养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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